索 引 号 | 640323001/2025-00159 | 发文时间 | 2025-07-17 |
发布机构 | 盐池县政府办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盐池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池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池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为提高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水平,增强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投保对象及投保费用
(一)投保对象。凡具有盐池县户籍或外地来盐生活6个月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男性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均可参保。
(二)投保费用。每份保费25元,保险期限1年,自保险公司办理承保手续、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0时至期满日24时止,保险期满后可继续投保。特困供养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每人3份起保,其他符合条件的老人1份起保。具体分为以下两类进行投保,保险费由县财政出资。
1.特困供养老人、低保老人和重点优抚老人,按照75元/人/年投保。
2.除上述老人外的其他老人按照25元/人/年投保。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
(一)保险金额。主要对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进行保障。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 | 12000元/份/年 |
意外伤害医疗 | 3000元/份/年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 (最高180天/年) | 30元/天/份 |
(二)保险责任。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乘坐公交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因人身意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1.意外伤害医疗包含意外伤害门诊及意外伤害住院保险责任,每次治疗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为90%。
2.对参保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的意外均承担保险责任(如:参保人员在家发生意外、在外参加集体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由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作为全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承保机构,一次招标实施2年。
(二)签订合同。招投标确定中标保险公司后,由县民政局与中标保险公司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定位、退出机制、中标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等条款。
(三)投保方式。保险公司中标后必须在盐池县内设有办事机构、在全县各乡镇(街道)设立联络员,协助各乡镇(村委会)、街道(居委会)登记老年人花名册,县民政局提供特困(集中、分散)供养人员、低保老年人花名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重点优抚老年人花名册,分别汇总交至中标保险公司,县财政局将保费以转账方式转入中标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保险公司完成承保事项,出具保险单正本。
(四)中标保险公司责任。中标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年平均赔付率达65%以上,保证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不因报案时间迟缓拒赔。中标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效率,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核实案情,向被保险人说明申请理赔所需手续,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赔款。
四、负面清单
合同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民政局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履约风险保证金,如造成经济损失由中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出现一起因保险公司责任而引起保险理赔纠纷上访事件。
2.出现一起因保险公司责任而引起保险理赔纠纷网络舆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此项工作,中标保险公司负责业务咨询、办理、理赔等工作,切实提高参保老年人的满意度,确保此项“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确保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政府补贴参保对象严格审核把关,严禁漏保情况发生。对审核不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影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参保程序,不断提高老年人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本方案自2025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8日。《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发〔202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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